首尾條文

法規名稱:
一、目的:
    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,關於國際救災支援之配
    合,以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,關於國外救災組織來臺協助救災
    之申請、接待、責任災區分配及協調聯繫等事項,律定中央與地方政
    府之任務分工及有關作業程序,有效進行各項應變作業,特訂定本注
    意事項。
十三、辦理離境事項:
      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負責將國際救援隊由駐紮營區或基地運送至民
      用機場、軍用機場或軍民合用機場,協調辦理離境作業。
      國際救援隊離境時,各部會任務分工如下:
(一)內政部:
      協助辦理離境通關手續。
(二)國防部:
      搭乘專機回國需使用軍用機場時,協調起飛事宜。
(三)經濟部:
      必要時,協調調度專機回程所需油料。
(四)交通部:
      1.搭乘專機回國需使用民用及軍民合用機場時,協調起飛事宜。
      2.搭乘民航機回國者,由交通部(民航局)安排返國班次,費用由
        國際救援隊自行負擔。
(五)行政院農業委員會:
      辦理隨行搜救犬之輸出檢疫。